被告人庄某在天津市蓟县一养殖场打工期间,因被扣了50元工资而对养殖场怀恨在心。其后,庄某购买了“闻味死”、“夜安宁”等剧毒鼠药,并投放在养殖场饲料房内的精饲料上,将该养殖场的137头肉牛全部毒死。近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庄某有期徒刑7年,及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近42万元的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庄某在蓟县侯家营镇大潘庄村养牛专业户于某的养殖场打工期间,借用于某妻弟王某摩托车时将其左侧箱盖丢失,结果在工资结算时被扣除人民币50元。被告人庄某为此怀恨在心。2002年8月31日,被告人庄某在侯家营镇集市购买鼠药10余包,并于当日中午翻墙进入养殖场院内,将所购买鼠药投放在饲料房内的精饲料堆上。后其翻墙离去。庄某的犯罪行为致使养殖场内137头肉牛中毒死亡,造成于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近42万元。后庄某被抓获归案。为证实被告人有罪,公诉机关共向法庭提交了30项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庄某为泄愤报复,采用投放鼠药的方法残害被害人养殖场内的肉牛,其行为破坏了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应予惩处。同时,被告人的行为致使被害人遭受严重经济损失,其应予赔偿。最后一审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庄某有期徒刑7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经济损失近42万元。判决后,庄某不服,提出上诉。一中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一中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庄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数额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庄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