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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克笔真假难辩 消费者索赔被驳
作者:杨文起   发布时间:2003-10-30 08:47:59


    由于购买的派克笔无产品标识,顾客牛女士以不能辨别钢笔真假为由,将商场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依法驳回了牛女士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1300元以及调查费用2280元均由牛女士自行负担。

    2002年1月,原告牛女士从北京市某百货公司下属分公司购买派克牌签字笔两种共60支,支付价款2451元,派克牌钢笔两种共84支,支付价款5549元,两者总计金额8000元。在购货发票上商场写下了所销售派克签字笔、钢笔产地为英国。牛女士购笔后发现该几种笔在外包装上没有任何产品标识,根本不能识别其产地,认为商场是伪造产品的真实名称、生产产地,构成欺诈,于是在2002年10月23日起诉到北京东城法院,要求对方退货,并赔偿一倍的购笔款。商场则认为自己销售给原告的派克笔有正规的进货渠道,系原装进口笔。

    一审法院根据商场的申请,对商家提供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到异地进行核对,证实被告所提供的报关单复印件与原件所载内容一致。同时,法院还向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进行了询问,该公司证实了经销商的经销资格,并对牛女士提交的派克笔140支进行了核验,其中的银色笔夹的派克笔为原装进口笔。据此,一审法院以原告认为被告在销售商品时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所提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了牛女士的诉讼请求。

    牛女士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牛女士所述商家欺诈消费者的诉讼主张,在原审法院以及二审过程中,均未提供充足、详实的证据,故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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