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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起纠纷 雇凶杀人判死刑
作者:刘春华 邱学峰 发布时间:2003-10-30 15:18:17
只因琐事与合伙人发生纠纷,竟相邀他人共同实施杀人计划。10月29日,遵照江苏省高级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徐州市中级法院将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的李明保、庄海清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杨俊恒是江苏邳州市个体船运业主,原来与李明保合伙经营、管理船队,由于李挪用船队运费,案发前期杨俊恒就接管了船队的财务。一次事故中,轮头沉水,杨俊恒要李明保负责。李心生怨气,认为杨夸大损失,又联想到杨俊恒掌管财务以来,自己非但没得到好处,反而负债累累,不由得愤恨万分。正巧,因租赁合同与杨俊恒产生纠纷的庄海清也对杨怀恨在心。于是2002年11月间,李明保、庄海清找到李明义,约其共同参与谋杀杨俊恒的行动。 2002年12月17日晚9时许,庄海清、李明义携带斧头等作案工具至邳州市大运河北岸高架桥边守候。当杨俊恒给船队送钱路经该处时,庄海清持斧头上前连续砍击杨的头面部,致其颅脑损伤,出血性休克死亡。随后,庄海清、李明义又将杨俊恒随身携带的有18400元人民币的提包拿走,逃离现场。 徐州市中级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判处李明保、庄海清死刑,判处李明义无期徒刑,并各处相应罚金。三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9月中旬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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