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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局长啜文一审被判
发布时间:2003-10-30 16:05:56


    27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局长啜文有期徒刑三年,罪名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公诉机关指控,1995年3月至2001年9月,被告人啜文与妻子赵青梅的存款为人民币297万元,美元21310元,案发时搜出现金34400元人民币,经核算,存款、支出与合法收入的差额为人民币308万余元。法庭对公诉机关及二被告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认证后支持了公诉机关的指控,认定啜文、赵青梅夫妇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两人的辩护人提供的共计17项财产来源证据基本不予采纳,比如“祖上开过当铺,祖屋挖出过许多银元财宝,估计有二三十万,均归啜文所有”“赵青梅继承了许多遗产”等证据,由于不能确定具体的数额,没有证明效力。法庭经详细核算,认定二人对3089796元人民币和21310元美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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