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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伪造债务 反失应得财产
作者:孙德国 蔡晓磊 刘明非   发布时间:2003-11-05 09:33:31


    近日,为在离婚诉讼时能够多分得财产,左某伪造共同债务不成,反而丧失了分享共同财产的权利。

    2003年5月,山东无棣县民王某因与左某夫妻感情不和,向法庭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左某提出婚姻存续期间有共同债务二万元,并当庭提供了证人王某某、张某某亲笔书写的欠据各一万元,欠据上的时间均在原告与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王某对该两笔债务予以否认,并指出这些欠据系伪造,申请法院对欠据形成的时间进行鉴定。

    据此,无棣县法院委托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两张欠据的形成时间与欠据上落款的时间都不相符,欠据上的笔迹均为2003年6月份左右所写,恰好是原告起诉后不久。被告左某伪造债务的企图真相大白。

    山东无棣县法院判决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全部归原告王某所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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