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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主任违法票据付款放贷逾千万
作者:陈实 摄影:任海鹏   发布时间:2003-11-22 09:45:51


    身为信用社主任的高福岭,利用手中职权,违法票据付款1197万,非法放贷460万。11月19日,北京房山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违法票据付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高福岭于2000年担任某信用社主任。2001年他认识了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两人很快相熟并成为好友。黄某不仅自己成立了一个商贸公司,并租下一个加油站,其子也成立了一个银叶公司(化名)。在高福岭的推荐下,以上三个单位及另一个油品厂均在该信用社开立了存款账户,给信用社带来了1000万元的存款。但起初,这些公司的信用尚好,可没过多长久就开始出现空头支票。信用社的会计多次为此事找到高福岭,但他却总是推卸责任。就这样,在高福岭和黄某的预谋下,自2001年10月至2002年1月,高福岭对银叶公司和加油站共签发了8张空头支票,共计1197万余元人民币。此款至今无法归还,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的损失。

    另据查明,2002年1月至2002年5月间,高福岭利用其担任信用社主任之便,没有经过贷款调查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便直接向黄某的商贸公司和银叶公司发放了460余万元的贷款,直至今日未能追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福岭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已构成违法票据付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依法应予严惩。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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