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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痛悔改 供述漏罪从轻判
作者:胡晓瑜 马光中 发布时间:2003-12-03 16:24:26
日前,在押犯薛景章因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被法院从轻处罚。
今年50岁的薛景章原是中国建设银行太康县支行房地产信贷部主任,因犯挪用公款罪,2003年9月被河南太康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在监狱服刑期间,薛景章认真接受教育,痛改前非,主动向有关司法机关如实供述了一起漏罪,即在其担任建设银行太康县支行房地产信贷部主任期间,将本县城关镇任庄自然村,于1999年2月13日至2月18日存入的5笔共计180万元的存款,采取不入帐的手段,私自挪用给他人做生意使用,至今未收回。 太康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薛景章供述的这一罪行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对薛景章的漏罪按10年从轻判决,并按数罪并罚的规定作出了合并执行的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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