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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电网捕野猪 电死他人被判刑
作者:叶勇 郑锦玉 发布时间:2003-12-06 08:50:44
本欲设立电网捕捉野猪以保护农作物,却误将他人电击身亡。近日,福建省永定县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卢鸣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附带赔偿死者家属各种费用67740.03元。
2003年7月3日下午,卢鸣华在永定县某村私自用水力发电机发电,安装电网捕捉野猪。在设立电网前,卢鸣华在电网附近设有一警示牌,上书“内设捕猪器,危险勿进”。但不幸的事情还是发生了。7月6日,途经此处的村民沈洪喜被该电网电击身亡。事发当日,卢鸣华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先行支付被害人家属8000元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卢鸣华私自用水力发电机发电安装电网捕捉野猪,造成一人触电身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害人家属提出的赔偿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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