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私设电网捕野猪 电死他人被判刑
作者:叶勇 郑锦玉   发布时间:2003-12-06 08:50:44


    本欲设立电网捕捉野猪以保护农作物,却误将他人电击身亡。近日,福建省永定县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卢鸣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附带赔偿死者家属各种费用67740.03元。

    2003年7月3日下午,卢鸣华在永定县某村私自用水力发电机发电,安装电网捕捉野猪。在设立电网前,卢鸣华在电网附近设有一警示牌,上书“内设捕猪器,危险勿进”。但不幸的事情还是发生了。7月6日,途经此处的村民沈洪喜被该电网电击身亡。事发当日,卢鸣华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先行支付被害人家属8000元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卢鸣华私自用水力发电机发电安装电网捕捉野猪,造成一人触电身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害人家属提出的赔偿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