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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百元加班费 砍伤雇主赔两万
作者:高志海 周建忠 发布时间:2003-12-09 13:31:21
由于老板未兑现事先承诺的加班费,河南省无业人员王洪卫便将其砍伤。12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依法维持了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余元的判决。
王洪卫于2003年2月14日晚,在北京市东城区其打工的酒店内,向店主张某和马某提出辞工,在结了一个月工资后,他要求兑现事先约定的100元春节加班费,但遭到店主的拒绝。王洪卫遂持两把菜刀将张某和马某砍伤,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03年9月9日作出判决后,王洪卫提起上诉。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洪卫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合理赔偿,但因二被害人对案件起因负有一定责任,故依法减轻其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量刑适当,判令赔偿数额合理,应予维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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