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遭怀疑员工被炒 告公司侵权获赔
作者:王艳民 崔荣涛   发布时间:2003-12-10 15:23:09


    因怀疑员工有盗窃行为,公司就在未经全面调查核实的情况下通报此事,并开除该员工。为此,认为自己名誉权遭侵害的李华民将山东莒县龙达公司告上了法庭。2003年11月29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公司向员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李华民系莒县龙达公司的职工。2001年11月28日下午,该公司保卫科的工作人员因怀疑其有盗窃行为,将李华民带到保卫科盘问。随后,在无事实证据的情况下,龙达公司于2001年12月10日在本公司第72期《工作情况交流》上发出通报,称“李华民自98年以来,长期盗窃公司物资”、“公司决定对其予以开除”。该《工作情况交流》被发至公司各车间,并在公司宣传栏内张贴。李华民被开除后,因此事影响至今未能找到新的工作。无奈之下,他诉至法院,请求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一万元。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龙达公司的《工作情况交流》中关于对李华民的通报,未经全面调查、核实,其内容失实。该内容损害了其人格与名誉,造成原告自身心理压力等不良后果,已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请求理由正当,法院应予支持。但因原告对其所诉侵害后果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故对其请求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