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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岁时眼睛被灼伤 21年后讨回公道
作者:尹宏 于力   发布时间:2003-12-11 19:24:23


    29岁的李振春出现在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法庭上时,在场的人无不为之动容:幼年时不幸的遭遇使他的右眼视力完全丧失,左眼视力仅为0.15。21年后,法院为他找回了公道,判处两名被告共赔偿7.6万元。

    1982年9月12日下午,当时8岁的李振春与小伙伴在某粮食管理所维修班院门前玩耍,小伙伴进入无人看守的院内,抓起一把白色粉末就往小振春脸上扬去,振春的双眼进了粉末,因为白色粉末是电石粉,振春的双眼当即被灼伤。经丹东市第一医院诊断为双眼碱腐蚀伤后角膜混浊,左眼球粘连、角膜斑翳。此后,李振春的父母曾到法院起诉,但由于伤情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技术鉴定,法院不能就此做出判决,加上李振春的父母带着儿子四处求医治疗,起诉的事就搁浅了。

    今年4月8日,经原告申请,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委托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对其伤情进行技术鉴定,结论为4级伤残,为了给自己讨个公道,李振春再次走进法院大门。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审理认定,被告将电石粉撒入原告李振春眼睛,致其双眼灼伤,对伤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当时无经济能力,赔偿责任应由其父母承担,共赔偿2.2万元。某粮食管理所在运输易燃物品电石粉的过程中,没尽到及时清理的义务,且院中无人看守,致使原告受伤,对此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由其主管部门丹东市粮油供应公司赔偿5.4万元。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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