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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大雨冲毁米厂 状告公路局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2-06-11 12:40:33
光明网讯 (通讯员 刘娟)
公路边的米厂被大雨冲毁,米厂老板认为是公路局疏于维护致排水不畅要求赔偿。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李传柄的诉讼请求。6月12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李传柄的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李传柄有一加工米厂位于国道旁边。2009年冬,该公路开始改建,该工程由被告吉安市公路局遂川分局负责施工。在工程施工到原告米厂旁的路段时,原告以公路修通会对其米厂造成影响为由阻挠施工,致使该路段路基、水沟、涵洞的改建均未完工。2011年7月15日天降暴雨,原告加工米厂上方的一水塘被雨水冲垮,水沙将原水沟堵塞,致使原告米厂被泡,大米和机器均受损,经评估,原告总损失为3万余元。原告李传柄认为,米厂遭雨水浸泡受损是由于公路局未对公路进行维修管理造成,因此起诉,要求遂川县公路分局赔偿其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该公路及水沟无法完工是由于原告阻挠施工导致,其过错并不在被告,原告的米厂被泡系遭受暴雨且上方水塘被冲垮的时候浸水被泡,也属意外,一审判决驳回了李传柄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了上诉。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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