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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过时效 4万块钱打水漂
作者:西执 发布时间:2003-12-12 11:18:38
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而导致原告白白损失4万块钱的案件。
刘女士与张某系同母异父的兄妹。刘女士在某银行存有现金40000元。1996年9月,张某未经刘女士同意,私自将刘女士存折中的40000元取出并使用。刘女士在1996年年底发现存款被被告张某取走后,一直没有向张某主张权利。2003年,刘女士将同母异父的兄弟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四万块钱。 张某辩称,我与原告系兄妹关系,我母亲有40000元存放在原告处,但原告将该款据为已有,并以她自己的名义存到银行。我母亲生前将这笔钱给了我,我取走该款并无不妥,且原告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中,原告从1996年12月就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但一直未向被告主张权利,也没有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其权利无法得到保护,遂判决驳回原告刘女士的诉讼清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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