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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法院集中宣判交通肇事犯罪
作者:杨薇   发布时间:2003-12-22 09:06:17


    12月19日,造成五辆大货车连撞、2人死亡的四川司机万成波,被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03年8月20日2时许,28岁的万成波驾驶超载的“北京”牌轻型货车,由西向东行驶到本市丰台区南四环主路大红门桥东时,因为车胎爆裂,遂将该车停放在车行道内。此时被害人庞海峰驾驶“天牛”牌大货车同方向由后驶来。庞车右前部撞到万车的尾部左侧,后庞车冲过主路中心隔离带,向左侧翻在对面的由东向西方向的第一条机动车道内。此时正逢王军驾驶“解放”牌大货车、王保华驾驶“解放”牌大货车、卢送英驾驶“斯太尔” 牌大货车由东向西依次驶来,导致四车连续相撞,造成庞海峰、刘权当场死亡,五车损坏。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万成波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庞海峰、王军、王保华、卢送英负次要责任,刘权不负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万成波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

    当天,一同被宣判的还有徐建峰、卞正秋。

    2003年7月13日,徐建峰驾驶斯太尔牌大型货车,行驶至丰台区京石北辅线卢沟桥阀东岗红绿灯处,由东向北右转弯时,因为超速行驶,制动不合格,且未让行对方自行车,结果将庞某撞倒轧伤,造成庞某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徐建峰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丰台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徐建峰有期徒刑一年。

    2003年9月15日,卞正秋在工作中驾驶海诺牌水泥罐车,行驶至本市丰台区马家堡博爱医院东侧路口,由西向南右转弯时,车前部与被害人高雪梅所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高雪梅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卞正秋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丰台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卞正秋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

    丰台法院对3起情节严重的交通肇事案的3名犯罪分子的公开宣判,对整治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大力打击因大货车超载引起的交通肇事行为,增强从事货运行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维护人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起到了醒目的警示作用,270名丰台区部分单位和各街乡领导,及各汽车运输队的驾驶员代表旁听了宣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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