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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开三轮出事故摔死妻子应否获刑罚
作者:郜 峰 张广坡   发布时间:2012-12-31 13:49:33


    家住社旗县饶良镇某村的农民郭东峰,开自家的三轮车带着妻子去桐柏县大河镇走亲戚,不料祸从天降,行驶中出事故翻车摔死自己妻子,摔伤自己。2012年5月15日唐河县法院以郭东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无证驾驶出事故

    2011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郭东峰无证驾驶自家的无牌照正三轮车带着妻子赵秀梅去桐柏县大河镇走亲戚,当行至唐河县毕店街北边时,受对面车灯影响,对前方路面观查不周,所驾三轮车右轮轧到路边堆放的建筑垃圾,造成三轮车侧翻,致郭东峰腰部、头部受伤、乘坐三轮车的赵秀梅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郭东峰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交警处理。经唐河县公安局法医尸体检验:赵秀梅系颈椎骨折、闭合性颅脑损伤、颅内出血死亡。唐河县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郭东峰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郭东峰担刑责

    唐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东峰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等候处理,并如实向其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审理本案的法官李全体说,本案是一个比较特殊的交通肇事案件,绝大多数此类案件都是事故一方致害另一方,或者双方都有程度不同的损害,而该案中,被告人郭东峰即是致害方,又是受害方。本案中,郭东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直接导致自己妻子死亡和自己受伤的严重后果,给自己的身心带来巨大创伤,给自己家庭带来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本应得到社会的同情,但其却因此获得刑罚,是相当一部分民众不理解的。其实,纵观整个案情,郭东峰固然值得我们同情,但他的行为确实已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触犯了刑法,理应依法惩处。判决郭东峰承担刑事责任,不仅是对其违法行为的惩处,而且是向社会宣示:任何人都应该严格遵守现行的法律法规,绝不因为当事人值得同情而不予惩罚。(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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