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游玩中遇车祸 旅行社要担责
作者:常亮   发布时间:2003-12-24 16:17:35


    旅游中因车祸造成损失的翟女士把某旅行社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获赔损失费12000元。

    今年1月,翟女士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她与其他二人参加被告组织的海南5日游,并如数交纳了相应费用。2月3日11时许,原告在旅游中乘坐被告委托的海南天山海韵假期旅行社租用的旅游车,在琼海市温泉镇椰子寨管区发生交通事故。旅游车从桥上坠入河中,造成原告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翟女士请要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费18345元;误工费300元、程某营养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为原告提供的旅游服务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被告为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