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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侵犯埋葬权 赔偿妹妹两千元
作者:董智永   发布时间:2003-12-27 14:00:04


    姐姐私自将母亲的遗体火化,被妹妹以侵犯埋葬权为由告上法庭,要求姐姐赔偿精神损失费。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此案,依法判令姐姐付给妹妹精神抚慰金2000元。

    杨侠和杨华是姐妹俩,姐姐杨侠家住河北省沧州市小孙庄,妹妹杨华则住在吉林省公主岭市陶家屯镇。她们的母亲多年来一直随杨华在吉林生活。2002年10月14日,母亲在医院去世,杨华通知姐姐杨侠来吉林处理母亲的后事。杨侠到医院后,趁杨华去陶家屯镇政府给母亲开死亡证明的机会,私自将母亲的遗体从医院拉走火化,并将骨灰处理完毕。等杨华回到医院,发现母亲的遗体不见了,精神受到很大伤害。杨华认为姐姐的行为让自己失去了向母亲遗体告别、对母亲骨灰进行悼念的机会,侵犯了其对母亲的埋葬权,遂将姐姐告上法庭,要求姐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华与杨侠姐妹俩对老人的遗体依法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对老人遗体的处理应共同协商并履行相互告知的义务。杨侠在明知妹妹杨华不在场的情况下,私自将母亲的遗体拉走火化并处理,使妹妹杨华失去向母亲遗体告别、对母亲骨灰进行悼念的机会,留下无法弥补的遗憾,已给妹妹杨华造成了精神损害。法院考虑姐姐杨侠经济困难,长期有病,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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