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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承揽工程行贿 项目经理受处罚
作者:斯庆 发布时间:2003-12-31 14:18:02
近日,北京延庆法院审结一起行贿案,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刘某因向某电器集团董事长及主管基建的副经理行贿,以行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58岁的刘某,担任两家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他以两家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并与公司约定为承包关系,除了交给两公司管理费和税金外,其余工程款均归刘某个人支配。1998年,刘某承揽到某电器集团工程。为了能够在该集团承揽到更多的工程,他送给该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某某人民币2万元,为刘某某在延庆县购楼出资24.3万元,为刘某某装修个人楼房4套,共花费9.2万元。另外,刘某还分3次给该集团主管基建的副经理郑某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经济往来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国家工作人员钱物,已构成行贿罪。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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