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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策划:兰州“大青山”案一审槌音落定
作者:人民法院报记者 杨 魏   发布时间:2004-01-02 09:04:57


    多家媒体关注的兰州大青山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与榆中县政府土地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今日由甘肃省高级法院一审宣判。大青山公司对榆中县政府、丽新公司关于停止侵权、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榆中县政府返还大青山公司投资本息、财务费用共计3350余万元。

    这起涉案数千万元的3000亩土地开发合同侵权、违约纠纷一案,2003年5月20日由兰州中级法院依法移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7年前,兰州大青山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与榆中县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大青山公司未按约定时限到位后续资金影响项目整体开发时,榆中县政府有权与第三方合作开发。法院查明,大青山开发工程于1998年4月25日即已停工,截至诉讼时,大青山公司总投入2900余万元,但未按合同约定时限再投入3000万元,已违约。榆中县政府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解除合同,并与丽新公司签订合同启动大青山开发项目不构成侵权。据此甘肃高院对大青山公司的投资本息等费用根据双方承担违约责任等由榆中县政府予以返还。

    甘肃省高院对此案先后6次开庭,21次调解,在当事各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及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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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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