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单位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案,依法判处被告单位都昌县大港镇漂水村村委会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江宝生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1年11月底,大港镇漂水村村民张平山、曹宝春、石新初先后找到该村党支部书记江宝生,要求购买樟树。江宝生于是召集村委会主任曹正春和会计、出纳商量此事,考虑为村委会搞点创收,决定砍伐山上的樟树卖钱,所得收入归村委会。会后,漂水村委会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让伐木人员按照买主要求的数量、规格进行采伐。伐木人员在村委会所属的座落在大港水库内的门口山、茶山共砍伐了8棵天然樟树。通过称重的方式,以每百公斤26元的价格将樟树卖给了三人,共重11800公斤。2002年5月,江宝生又组织人员挖起12棵樟树蔸,卖给他人提炼樟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大港镇漂水村村委会以增加村委会收入为目的,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并组织人员非法采伐珍贵树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樟树,并予以出卖,其行为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构成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罪。被告人江宝生在这次非法采伐过程中系直接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罪,依法应予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