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从贫困地区走出来的大学生,靠自己拼搏奋斗,不仅拿到了硕士研究生学位,毕业后还在一家国有单位担任出纳员,有了不菲的收入。但他在前进的道路上,却财迷心窍,在参加工作的6年内,竟贪污、挪用公款63万余元。2004年2月2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被告人王长春以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现年32岁的王长春是河南省沈丘县人,1997年研究生毕业后到郑州电器装备总厂财务处任出纳员。刚开始参加工作的一年内,王长春倒也勤勉谨慎,但时间一长,每天经手大量现金的他就渐渐把握不住自己了。1998年7月至9月,王长春利用担任现金出纳的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记帐的方法,先后将单位102350元现金据为己有。2002年3月至6月,他擅自从单位在郑州市中原农村信用合作社文化宫路分社的银行帐户上,分7次共支取现金26万元,用于个人购房、装修和消费。2003年5月至6月,王长春擅自从单位在中原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银行帐户上分3次共支取现金27万元,并将其中的25万元存入个人在交通银行的太平洋借记卡上。被传唤归案后,他退还现金536687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长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102350元,挪用公款26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挪用公款25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了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依法应对其予以数罪并罚,但鉴于被告人已退还了部分赃款,故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