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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关测骨龄判决“六无”聋哑罪犯
作者:人民法院报记者 郭春雨 发布时间:2004-02-10 10:04:55
日前,记者在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看到一份奇特的判决书,判决书上有一张被告人的照片,标明被告人为聋哑人;判决书还标明根据骨龄鉴定该被告人为成年人。法院根据公开开庭审理认定的犯罪事实,判决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1万元。
2003年10月16日,南关区人民检察院向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该聋哑人伙同另一人(姓名不详,另案处理)于2002年3月28日10时许,经事先预谋,在南关区四马路路口,趁史某驾驶汽车等候信号灯时,由另一人敲打车门玻璃吸引史某注意,该聋哑人则拉开车门,将史某的一个皮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2万余元、手机一部。该聋哑人在逃离现场时被当场抓获,赃款、赃物被缴回并已返还给史某。 在公安机关侦查及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该聋哑人拒不交代自己的自然状况。该案属现场作案时被抓捕的案件,该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史某的陈述笔录,3名目击证人的证言笔录,均证实该嫌疑人盗窃史某皮包和被抓获的事实经过。根据赃物照片,证实聋哑嫌疑人盗窃的皮包内有大量现金及移动电话等物品;根据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聋哑嫌疑人所窃之物价值巨大,构成犯罪。 但由于聋哑嫌疑人拒不提供自然情况,公安、检察机关无法证实其姓名、年龄、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家庭住址等自然情况。面对这样一名“六无”犯罪嫌疑人,此案竟一时无法侦查终结、提起起诉,成为刑事积案。 2003年,在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理刑事积案、杜绝超期羁押案件精神过程中,南关区法院向侦查机关提出,对于这样一名“六无”犯罪嫌疑人,为确定其年龄,可以采取科技手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骨龄司法鉴定,认定其年龄并确定其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南关区公安、检察机关采纳了法院的建议,由吉林省公安厅鉴定中心对该聋哑嫌疑人进行了骨龄鉴定,证实聋哑嫌疑人现骨龄为18.4岁,即作案时应对盗窃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南关区检察院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审理中,南关区法院为该聋哑被告人指定了辩护律师,并指派长春市聋哑学校教师任翻译人员到庭参加诉讼。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该聋哑被告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该聋哑被告人对认定其有罪的各项证据未提出异议,对骨龄鉴定结论也无异议,庭审中为自己做了无罪的辩护,但仍拒不供述自己的自然情况。南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聋哑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其虽拒不供述自己的自然情况,但经司法鉴定其为成年,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鉴于被告人系聋哑人,应依法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犯盗窃罪,处以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宣判时,以照片代替了被告人姓名,以司法鉴定的年龄代替了其户籍年龄。案件宣判后,该聋哑人罪犯没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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