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西安中院有关人士说
横滨轮胎侵权案没有拖延
法律适用问题受到关注
作者:人民法院报记者 刘晓燕 孙剑博   发布时间:2004-02-16 08:51:45


    2001年8月9日,芦恩来驾驶甘肃省公路局所有的一辆甘A-05291福特越野车行使至西安绕城高速公路,轮胎突然爆破导致车毁人亡。这起案件索赔近千万元,引起媒体极大关注。同样引起关注的还有该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侵权行为地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据介绍,在本案中,轮胎爆破导致车毁人亡的损害结果发生在西安,因此,受害人家属起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可以依法受理。该院有关人士说,本案必须适用我国的程序法,至于实体方面,本着保护产品质量诉讼中原告的原则,如果日本法律更有利于保护原告利益,我们可以适用日本法律。

    西安中院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本案于2002年8月20日受理,第一次开庭是在2003年6月19日,中间看上去隔了比较长的一段时间,但是这起案件并没有拖延,这期间做了大量的工作。原告起诉时,只有诉状。立案后,原告必须把所有材料翻译成日文,法院再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这花去了将近4个月的时间。日本横滨橡胶株式会社(下称日本横滨)委托中国律师、委托权限等,这些都必须经过我国驻日使、领馆的认证。送达完成后,2003年6月19日正式开庭,日本横滨以SARS疫情为由,只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没有派人出庭。此后,办案人员又对日本横滨从国外提交的一些材料进行审查,这差不多就到了2003年年底。

    据了解,西安中院对此案很重视,办案人员也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就在开庭的前一天,合议庭成员又为此案件讨论了整整一天。一位合议庭成员开玩笑似地对记者说:“讨论这案子,弄得头都有点大了。”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