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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得蝇头小利 帮助销赃入狱
作者:赵江波 张涛   发布时间:2004-02-18 13:50:29


    为了从中获得一点好处费,明知是他人偷来的摩托车而积极联系帮助销售的荆娟玲,最终被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现年41岁的农村妇女荆娟玲家住灵宝市西闫乡。2001年11月,在家务农的她在与同村人闲聊时得知,有一山东人小马(另案处理)刚偷来一辆摩托车欲出售。于是,荆娟玲便积极联系城关镇南田村的屈灵军(已判刑)帮忙联系他人销赃。通过屈灵军的介绍,荆娟玲以1700元价格将该摩托车卖给了村民苏文立。经鉴定,该车价值5900元。屈灵军被抓后,荆娟玲便以外出打工为名长期躲逃,直到2003年9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该车系三门峡陕县李某于2001年11月7日丢失车辆,现失主已认领。

    法院审理后认为,荆娟玲为了从中获得一点好处费,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仍积极联系帮助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赃物罪。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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