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未满18岁的少女,为了获取钱财,竟然同男友赶起了卖淫抢劫的勾当。2004年2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彦飞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郭立娜(化名)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03年6月21日21时许,驾驶着捷达轿车的马某来到北京石景山区天圣发市场,这时有一个女孩主动上前与他搭讪,在攀谈中女孩表明自己身份是“小姐”。一番讨价还价之后,他与女孩开车来到天圣发市场北面一栋居民楼的顶层,女孩开始向他进行卖淫活动。正当二人发生性关系时,突然一个戴口罩、持尖刀的男子冲了进来,此人不由分说便开始对马某进行殴打,并用手机给他拍下裸照。此时的马某被这突如其来的一幕惊呆了,但这只是他噩梦的前奏。随后,该男子从他衣服口袋里翻出了一张银行卡,并威胁他说出密码,为拖延时间他随口编了一个。该男子让女孩到银行提款机取款,不久后女孩回来把密码不对的事告诉男子,二人十分气愤。就在该男子准备继续施暴时,马某提出口渴的厉害想要杯水,几分钟后该男子从外面接来一壶水,马某一口气就喝了三四杯,他怎么也想不到女孩已经在这水里投放了安定药氯氮平片,随后他便失去了知觉。次日清晨,马某渐渐苏醒过来,他从窗户往下看发现爱车没了,随身携带的手机等物品也没有了,而且自己被反锁在屋子里,他只得踢打防盗门向群众求救。
2003年7月19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反映并经调查核实后,将已经逃回老家黑龙江省的两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经审讯查明,持刀男子名叫李彦飞,女孩名叫郭立娜(化名),作案时尚不满18周岁。其实,郭立娜也是受害者。据李彦飞供述,他在老家早已结婚,为达到能和郭立娜同居的目的,对其隐瞒了这一事实。2003年初,他们一起来到北京打工,由于没有一技之长一直没能找到合适的工作。眼看手里的钱所剩无几,于是李彦飞提出让郭立娜在租住的房屋内卖淫,自己充当保镖角色,无奈之下郭立娜只好答应。案发当日,李彦飞暗中观察马某有大款做派,于是他顿生歹意,导演了前述一幕。作案后,他与郭立娜立即潜回老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