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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何以成为抢劫犯?
作者:王瑞山 祁建军 马银伟   发布时间:2012-12-21 09:59:29


    【以案说法】一名聋哑人伙同另一名聋哑人撬开手机店的门,盗窃手机店内现金八百多元,盗窃后,被手机店旁边的其他商户发现,其他商户抓盗窃的聋哑人的时候,一名聋哑人逃脱,而另一名聋哑人则将其他商户推到,并和其他商户厮打起来。后这名聋哑人被手机店周边商户抓获,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最终,内蒙古鄂尔多斯人民法院以这名聋哑人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点评】

  我国《刑法》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聋哑人为抗拒抓捕,将商户推到,并和商户厮打,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刑法》第263条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显然,这名聋哑人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量刑并不重,这与其是聋哑人以及第一次犯罪有关,法院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以抢劫罪判处这名聋哑人三年有期徒刑,属于从轻判决。如果其不是聋哑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这名聋哑人不拒捕,其所犯罪行只能是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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