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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学生拥挤伤亡案校长被判三年
作者:史万森 刘向岸 杨文斌   发布时间:2004-02-26 16:57:25


    日前,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02年丰镇市“9·2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原丰镇市第二中学校长樊启被判有期徒刑3年,原总务处主任戈育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02年9月19日,被告人樊启主持召开行政会议,决定9月23日下午放学后,从18时15分至18时55分再补一节课。补课前,该校一名教师向被告人樊启提出,教学楼楼道照明灯已损坏,但没有引起被告人的重视。

    当天补课结束后,学生着急回家,由于没有照明灯,在底楼楼梯处,近百名学生发生拥挤,有的被挤倒并形成堆积,楼梯护栏被挤倒翻向外侧,部分学生从护栏处摔下,致使21名学生死亡,47名学生受伤。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樊启身为校长,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在得知教学楼楼道照明灯损坏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安排检查、维修,在学生放学时没有进行必要的疏导,对学生伤亡负有直接责任。

    被告人戈育身为该校总务处主任,负责后勤保障工作,对学校设施的正常使用负有责任。虽然在案发时其出差在外,但此前学校楼道、楼梯内照明灯损坏后未能尽职尽责,亦应负直接责任,其行为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宣判后,被告人樊启不服,提出上诉。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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