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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女毒枭贩毒一万四千克获死刑
作者:蓝剑 爱春 发布时间:2004-02-27 08:59:45
近日,贩卖海洛因一万四千克的女毒枭张金兰,被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其余三名毒犯因贩卖和运输数千克海洛因也分别被判死缓和无期徒刑。
2003年3月,云南省潞西县人张金兰与云南人普兴发在昆明相识,双方讲好一起做毒品生意,并约定毒品价格为80元/克。同月下旬,张金兰把约7000克海洛因送至昆明市官渡区凤凰新村普兴发的租房内,普兴发则按约好的价格付给了张金兰56万元。 随后,普兴发将此事通知了云南人李加林和重庆人刘中全(在逃)。由刘中全出资,李加林出面,向普兴发购买海洛因1700克。随后,他们安排欧正明(在逃)和杨仕平将毒品运到重庆,李加林从中获利6万元,并分别给了欧正明3000元,杨仕平2500元的辛苦费。2003年4月中旬,普兴发再次联系了李加林和刘中全,交易了海洛因2200克。 4月17日凌晨4时许,宜宾市公安局缉毒干警在宜宾县普安乡毒品检查站,抓获了从云南乘车到宜宾的杨仕平,从其座位下当场搜缴2200克海洛因。随后,李加林也落入法网。4月19日,通过两人的供述,公安人员在昆明市凤凰新村将普兴发抓获,并从其家中搜出海洛因3000克及毒资10万余元。5月16日,警方在昆明市凤凰新村将送毒品的张金兰抓获,并当场缴获其随身携带的海洛因7080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金兰明知是毒品,为谋取利益而出卖毒品海洛因近1400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普兴发、李加林、杨仕平的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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