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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为名设陷阱 抢劫手机被判刑
作者:高志海 唐季怡   发布时间:2004-03-06 11:00:44


    31岁的河北省农民刘艳红伙同他人,以办假证件为名,多次抢劫移动电话。3月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朝阳法院以抢劫罪对几名被告所作的判决。

    2003年4月的一天,刘艳红纠集高春龙、阿斌及曹立涛(另处),以做假证件为名,将一男子约至朝阳公园南门外见面。高春龙等人迅速上前将该男子按倒在地,抢走其移动电话机。此后,刘艳红等人又分别结伙采用上述手段于2003年5月,先后两次抢劫两名受害人移动电话各一部。事后,由刘艳红和高春龙负责销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以抢劫罪判处刘艳红九年有期徒刑,罚金一万八千元。判处高春龙、阿斌各八年有期徒刑,罚金一万六千元。判处郭明光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罚金三千元。判处林志谦三年有期徒刑,罚金六千元。宣判后,刘艳红、高春龙和阿斌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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