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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里被击伤 游客依法获赔偿
作者:陈实 白月涛   发布时间:2004-03-16 11:33:39


    游客在博物馆内游览时,被几名儿童用石块击伤。游客遂以博物馆没有完全履行旅游服务合同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3月16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博物馆被判赔偿受伤游客各种损失费共计两千五百余元。

    2002年12月7日下午,李先生来到房山区某博物馆进行游览。当他在第四区游览时,突然遭到几名儿童用石块的袭击,当即被石块击碎眼镜,造成角膜划伤。事发后肇事儿童逃离现场。李先生及时报案,但派出所未查出肇事儿童身份。在民警的陪同下,博物馆将他送到附近的卫生院进行治疗,并支付了医疗费用127.4元。随后李先生几次到医院就诊,共花去医疗费1129.5元,其被击碎的眼镜价值1350元。

    李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博物馆赔偿自己医疗费等损失共计五千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购票进入博物馆游览,双方形成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原告李先生作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不受损害的权利,受到侵害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博物馆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除了应当对旅游设施的安全负责外,还应对旅游秩序负责。但博物馆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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