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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同居起纠纷 狠妻硫酸泼前夫
作者:欧阳九林 发布时间:2004-03-17 13:55:17
离婚后仍共同生活,产生纠纷后,前妻竟用硫酸泼伤前夫和其母亲。1月16日,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柯素玲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赔偿原告韩坤(化名)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五万余元,赔偿原告李兰(化名)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余元。
1997年11月,柯素玲与韩坤离婚,婚生两个小孩与韩坤共同生活。离婚一年后,两人又开始同居。装修房子和韩坤的母亲生病都是柯素玲出钱,共花去三万余元。2003年6月,柯素玲发现同居在一起的前夫跟一个叫“阿梅”的女人关系密切,为此她很生气,要求韩坤要么归还三万元钱,要么跟“阿梅”分手。但韩坤仍跟“阿梅”保持关系。 2003年8月19日12时许,柯素玲花了5元钱买了一瓶浓硫酸,用带喷头的塑料瓶装好后,来到柳州市屏山小区前夫的家中。她要求韩坤给付他们离异后仍在一起同居生活的费用共人民币3万元钱。遭拒绝后,她即用随身携带的浓硫酸泼向韩坤,同时又泼向前来劝阻的韩坤母亲李兰,造成二人身体、脸部被硫酸烧伤而送医院抢救,经法医鉴定韩坤的伤为重伤,李兰为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柯素玲故意用浓硫酸泼洒他人身体,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严惩。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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