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苏立卫、苏立衔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犯罪案及其系列案件,作出二审判决,除因证据不足撤销了合浦县法院一审判决中关于苏立卫犯寻衅滋事罪的定罪量刑外,维持了一审判决的其余部分。苏立卫、苏立衔和李远林三名主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十六年和二十年,其余17名团伙成员被分别判处二十年以下、两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苏立卫、苏立衔和李远林为首的20名犯罪分子,自1994年至1999年间逐步发展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长期占用合浦县乾江村委办公楼进行违法活动,并从社会上网罗了一定数量的刑满释放和闲散人员。苏立卫、苏立衔和李远林是该犯罪组织的组织和领导者,该组织的基本成员有本案被告人梁锋等17人以及在逃的张永逵等5人。他们通过长期聚赌、放高利贷、暴力逼债、强收保护费和敲诈勒索等手段,非法敛财。所获钱财,用于维持豢养打手、购买作案工具以及吃喝玩乐等活动。在合浦县廉州镇、党江镇、西场镇沿海一带称霸一方,并且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和赌博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经法院查实的犯罪事实就达13起,致使有些群众离家出走,在廉州镇乾江、烟楼一带形成非法控制区域,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极为恶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