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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嫖客抢劫卖淫女案终审判决
作者:高志海 杨海澄 发布时间:2004-03-18 10:11:22
嫖娼后又突发奇想,抢劫卖淫女要回嫖资。3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张科四年有期徒刑,罚金八千元,判处郭鹏、苗硕三年有期徒刑,各处罚金六千元的判决。
2003年5月25日12时许,朝阳区无业人员张科将卖淫女肖某带至郭鹏家中,张科与苗硕分别与该女发生性行为后,张科提议将其出资的250元嫖资抢回。在得到郭鹏和苗硕的同意后,三人以送肖某回去为由,由郭鹏驾车行驶至朝阳区一僻静处,采用胁迫手段强行劫取肖某300元及1部移动电话。张科还对肖某进行殴打,致其鼻根部软组织损伤。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03年12月19日判决后,郭鹏和张科不服,上诉到北京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郭鹏、张科及苗硕结伙采用胁迫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所有权,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均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所作判决适当,应予维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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