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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亏损债台高筑 老总诈骗携款外逃
作者:慕雨   发布时间:2004-03-18 13:23:46


    3月17日下午,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票据诈骗罪和集资诈骗罪并罚,判处原湖州市菰香苑食品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吕鸣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早在1994年,吕鸣以自己生产烧鸡的设备作价30万元,与他人联合经营湖州市菰香苑食品开发公司,以后转为承包经营。由于经营不善,到了1997年5月,公司已出现严重亏损。

    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吕鸣以归还他人货款为条件,与他人签订了一份虚假的加工定作合同,并由对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凭着这两份虚假的材料,吕鸣轻松地骗取了金额为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贴现后,除支付相关费用及归还2万余元货款外,余款被转入吕鸣的个人存折。

    为了弥补亏损、归还债务,从1996年3月开始到1997年8月这一年半的时间内,吕鸣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以给付月息1.5分至3分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向36名个人非法集资1345900元。眼看亏损越来越大,债务越来越多,吕鸣干脆来了个一走了之。在外潜逃五年之久的他,于2003年3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吕鸣在公司连年亏损、无资金来源的情况下,采用虚构事实向银行申请并签发无资金保证的银行承兑汇票提前贴现的手段,骗取银行资金,造成国有财产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了票据诈骗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资金用途,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事后又长期潜逃在外,其行为还构成了集资诈骗罪。因此,法院以数罪并罚,对吕鸣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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