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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侵华日军文物归任殿爵所有
作者:李晓理   发布时间:2004-03-19 14:02:57


    日前,因捐赠合同显示不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河南登封市文物管理局要求公民返还文物的诉讼请求,被登封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任殿爵系登封市颍阳镇农民。8年前个人自费创办了日军侵华罪行展览馆,其事迹先后被国内各大新闻媒体报道。2000年6月,原告登封市文物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征集“近现代历史纪念物”。2001年8月10日,文物局工作人员来到任殿爵处,登记了日本铁刀、马搭背等20余件文物。在《登封市捐赠近现代历史纪念物入库登记表》上的捐赠单位或个人处,工作人员签上了“任殿爵”的名字,在手写的存放人处,任殿爵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但所登记的20余件文物没有实际交付给文物局。2001年2月份,文物局派人催促任殿爵交还所登记的文物,但遭到拒绝。于是,他们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将20件近现代历史纪念物(文物)返还给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对法定国有文物以外历史纪念物或文物的所有权,是否捐赠给国家或有关部门由公民自由决定。原告登封市文物管理局向社会征集近现代历史纪念物,曾与被告任殿爵进行协商,在登记表的捐赠单位或个人处,原告工作人员签上了被告的名字,在存放人处被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此捐赠登记表显示的捐赠行为或捐赠合同因欠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被告至今并不承认将20余件文物捐赠给原告,故该合同没有成立,又因原告自2001年2月份向被告催促交还文物至今,懈怠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原告诉讼请求不受法律保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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