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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搭矮墙倒塌 砸伤他人赔钱
作者:杨克元 陆莉萍   发布时间:2004-03-23 08:56:52


    承租者擅自在承租的场地上搭建矮墙,出租方却听之任之,致使一无辜者被压折双腿。3月19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令,擅搭围墙者赔偿医药费6.6万余元,房东赔偿医药费1.6万余元。

    七宝镇的黄某将一套私房租给了安徽人徐先生,将屋前的场地租给了江西的陈某堆放石料。2003年8月,陈某在其承租的场地西侧建造了一垛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矮墙。对此,房东黄某知道搭墙存在危险性,但在劝阻无效情况下,便也听之任之。

    2003年10月21日上午,徐先生在经过房屋外侧小巷时,陈某的石料和矮墙突然倒下,徐先生当即被压伤。经医院诊断为双腿股骨骨折,因就赔偿事宜三方无法达成协议,徐先生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在租赁的场地内堆放石料,围墙也系其搭建,其理应对倒塌致徐先生受伤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黄某明知陈某搭建围墙未经审批手续,劝阻的行为也表明其已意识到该围墙可能存在的危险性,却在阻止无效后默认了搭墙行为,之后也未尽管理围墙的义务,应负次要民事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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