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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悍妇咬人案宣判
作者:兰平 发布时间:2004-03-26 11:26:40
本网3月15日曾报道过《只为琐事结仇怨 大嘴一张就咬人》的悍妇咬人案,3月25日在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宣判,咬人的妇女王世珍被判赔偿伤者肖淑女经济损失共计17539.00元,并承担诉讼费1200元。 王世珍与肖淑女系邻居,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03年11月14日晚8时许,因小孩打架一事,双方再度发生“战争”,互相对骂一个多小时后,王世珍仍不服气,手持扁担闯入肖淑女家中,把对方小孩打翻在地,继而与肖淑女扭打在一起。打斗中,王世珍将肖淑女的右手食指、左手拇指咬断,还咬了对方左手腕部一口。事后,肖淑女住院治疗20余天,其右手食指、左手拇指均出现功能障碍,经法医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此案在纠纷的起因和经过阶段,原告肖淑女也有过错,故判决其自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王世珍承担70%的赔偿责任计17539.00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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