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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诊治有不足 延误时机患者死亡
作者:高志海   发布时间:2004-04-06 11:08:28


    郑先生家属认为某中心医院在郑先生诊治过程中延误了抢救时机,存在失误,导致郑先生转院后死亡。因此,将该中心医院告上法庭。4月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两万元。

    2001年8月13日,郑先生因腹痛到某中心医院就诊,当日16时30分,郑先生出现腹痛,经医院会诊为急性阑尾炎、弥漫性腹膜炎。该院第二天为其行常规阑尾切除术。同月18日,郑先生出现酸中毒、休克、少尿等症状。该医院给予相应治疗并向其家属发出病危通知。家属认为中心医院延误治疗,要求转院,在签字表示后果自负后,将郑先生转入另外一家医院治疗。同月25日,郑先生出院并死于家中。2002年8月23日,郑先生的家属向中心医院提出封存病历,要求按照法律程序解决双方之间的医疗纠纷。

    2002年9月,郑先生的家属起诉至一审法院称,郑先生就诊当天未被确诊,第二天才被诊断为阑尾炎。术后该院拒绝转院。8月19日,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才获准转院。中心医院失误,错过抢救时机,对郑先生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请求判令其赔偿3.9万余元经济损失及3万元精神损失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郑先生家属不服,上诉到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审理过程中,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进行了鉴定。鉴定报告认为,中心医院对郑先生的诊治过程中存在一定不足,与郑先生的死亡有少部分因果关系,责任参与度为C级。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中心医院对郑先生家属提出的丧葬费用、在另家医院已支付的医疗费及转院费用等合理经济损失,应按其责任比例给予一定赔偿。由于其行为的不当给郑先生家属造成一定伤害,还应给予一定精神抚慰金。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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