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武汉一纵火狂4个月放火13起被判死缓
作者:涂莉 邢怡 发布时间:2004-04-09 11:45:16
曾因放火罪被判八年刑,刑满释放后又放火13起。4月8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放火罪判处吴双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现年33岁的吴双红于198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1995年5月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2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 2003年4月26日凌晨5时许,吴双红窜至武汉市桥口区大火路64号门面房铁门处,用一次性打火机点燃门内窗帘后,逃离现场,引起大火路62号至66号一段发生火灾,致使租住在62号的居民程艾红急性窒息而死亡,租住在62号的居民许某在逃生中从四楼跳下,摔伤腰部及双下肢,其受损伤程度为轻伤(重型),租住在64号的居民胡萍莲被大火烟薰后,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此外,这场大火还造成该路段62号至64号门面房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余元。 案发后,吴双红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询问后,交待了放火的事实。 经查,2003年2月至5月期间,吴双红在武汉市桥口区汉正街多福路一带放火13起,其中火灾2起,火险11起,并造成1人死亡、2人轻伤、1人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3万余元。同时,吴双红经武汉市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确认,系习惯与冲动控制障碍(病理性纵火),属限定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双红多次在公共住宅场所,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系限定责任能力,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不必立即执行。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