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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女婿怒烧前岳父房屋领刑
发布时间:2013-01-21 10:27:02
本网讯(莫秀云 韦金璇)
离婚后,上门女婿到前岳父家中想取回私人物品时,发现其家中无人,想起往日争吵时的种种,顿感怨恨,一怒之下放火烧了前岳父的房屋,结果触犯刑律。2013年1月6日,广西象州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邹某犯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邹某系安徽省人,2009年农历11月份,邹某与罗某之女罗某玉结婚,2010年6月份生育一女,2011年12月份双方因感情不合离婚,婚生女儿由被告人邹某抚养。 2012年5月7日11时许,邹某到象州县妙皇乡盘古村其前岳父罗某家想取回自己的一些私人物品时,发现罗某家里无人,想起之前与罗某争吵的情形,顿感怨恨,决定放火烧罗某家的房子来解恨。邹某从房屋后窗把房内的蚊帐、衣服拉到窗边点燃后逃离现场,致使房内的90斤食用油、床铺、衣服、电器等物品被烧毁。经鉴定,罗某家被烧毁的财物价值人民币8750元。 2012年12月15日,邹某的家属与被害人罗某、覃某达成了一次性赔偿30000元的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了义务,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为泄私愤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放火罪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放火的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因家庭纠纷引发,且被告人的家属已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舒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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