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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魔力币”被盗事件玩家败诉
作者:陈涛 发布时间:2004-04-15 15:06:36
因为“7000余万”网络游戏货币被盗,网络游戏玩家殷女士将网络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被告履行服务合同,恢复其帐户内的游戏币数据。今天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原告殷女士因所诉主体不适格,被法院驳回起诉。 原告殷女士诉称,其于2003年初购买了网星公司的“网星欢乐卡450点”点卡,登录网星公司的网络游戏“魔力宝贝”,成为其会员。随后,她开立了两个游戏帐号,并设置了密码、申请了密码保护。殷女士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掌握各种游戏技巧,使自己的两个帐号里的魔力币数额达到近3500万元。2004年2月18日,她发现帐号中的所有魔力币全部被盗,也未发现木马病毒,便拔打网星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到其办公地点与其交涉,但被告知无法解决。2月24日,殷女士将自己的电脑系统全部进行了格式化处理,将密码更改。2月25日,她发现帐号里的魔力币又丢失了4195万元,而网星公司再次拒绝她要求查找线索的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网星公司与北京国科华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公司)签有《著作权等的再许可合同》。合同中第19条明确约定“华龙公司依本合同及原许可合同获得‘魔力宝贝’游戏的在线运营权后,依据中国有关网络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著作权再许可的范围内独立、自主运营该网络游戏。网星公司将根据著作权再许可人之职责考虑到与著作权再许可可能涉及相关技术秘密与保护,网星公司将根据本协议及华龙公司之请求,当该游戏在线运营时,前者可以向后者提供与该游戏运营相关的技术支持、服务和协助。华龙公司与所有游戏参与者(玩家)将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双方依据相关协议、规则等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因经营该网络游戏所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由华龙公司对外承担”。 因此,法院审理后认为,华龙公司系“网星游戏乐园”网站的所有者,其与游戏参与者(玩家)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殷女士所提供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与网星公司直接建立了游戏服务合同关系。网星公司系基于合同而向华龙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和协助的民事主体,其未与游戏参与者(玩家)发生游戏服务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殷女士所诉主体不适格,故法院予以驳回。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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