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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又放火 从重判处没商量
作者:姜明 发布时间:2004-04-21 16:09:57
2004年4月15日,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对一起故意纵火案公开宣判,曾因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而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周学进又在考验期间犯放火罪,法院决定对其撤销缓刑,二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周学进系太湖县天桥乡农民,2003年7月,曾因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04年2月10日下午六时许,周学进为报复他人而窜至本村黄泥嘴山场,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山上芭茅点燃。因山上芭茅草较多,天气又干燥,引起了山场火灾,周学进随即逃离现场。经林业部门鉴定,山场林木火灾过火面积达2.31公顷,受损林木胸径5公分以上的蓄积6.2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学进为报复他人而故意放火烧毁林木,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巳构成放火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将原判刑罚与放火罪所判刑罚并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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