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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仔做发财梦 撬取款机被判七年
作者:李汝银   发布时间:2004-04-22 13:40:19


    4月22日上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对撬开银行自动取款机行窃未遂的陕西来京务工人员邓志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03年7月,年仅22岁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邓志钢从陕西农村来到北京后,除了一身力气之外再无一技之长的他,只能通过熟人介绍到昌平区的一家建筑工地上做临时工。由于工资不高,再加上抽烟喝酒也是一笔不小的开销,邓志钢每月所剩无几。2004年的春节日益临近,眼看着别人大包小包兴高采烈地踏上返乡的行程,再摸摸自己干瘪的口袋,邓志钢的心里颇感不是滋味。在被怎样轻易“弄”到钱的邪恶念头困扰数日之后,邓志钢终于作出铤而走险去撬银行自动取款机的决定。

    在仔细观察之后,2004年1月5日凌晨2时许,心怀鬼胎的邓志钢随身携带早已准备好的螺丝刀、铁丝钩子等作案工具,来到位于昌平区东环路上的一家银行营业网点外,费了很大一番力气终于撬开了ATM机的出钱口。大喜过望的他满以为大把大把的钞票马上就能轻易到手,可取款机内还设有一道障碍,他使出多种办法也没能将手伸进去拿到现金。本想采取进一步行动,但因为担心被银行巡逻保安发现,只能作罢。当天晚上,贼心不死的邓志钢再次携带作案工具来到该银行营业网点,结果还是因担心被银行保安发现只得无功而返。

    翌日上午,银行工作人员在发现自动取款机被人为破坏后随即报警。公安机关迅速采取行动,于1月9日将邓志钢抓获归案。据司法机关鉴定,被邓志钢破坏的ATM机零件价值人民币6千余元。而邓志钢两次行窃时,ATM机内均有现金人民币15万余元。   

    法庭上,邓志钢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邓志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邓志钢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邓志钢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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