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行生猪外运从中谋利,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印章,结果被判入狱。2004年4月19日,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被告人祝中、何才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2000年底,因生猪检疫问题,江山市的生猪不能进入上海市场,祝中遂产生贩运江山市的生猪使用外地动物检疫证明的念头。2000年12月份的一天,祝中从江西省横峰县岑阳镇畜牧兽医站一动物检疫员处,以150元/套的价格购买来空白检疫证9套,每套包括《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防五证明》、《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所动物准运证明》。因缺盖印章,祝中于2001年10月份和2002年1月份,两次到在江山市区何才的刻字摊,让何才为其私刻了江西省横峰县动物检疫站检疫(验)章、浙江省常山县动物检疫站检疫(验)章、常山县人民政府防五指挥部办公室章以及江山市清湖镇畜牧兽医站业务专用章各一枚,用于加盖在空白动物检疫证明上,从而进行生猪外运进行谋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祝中买来空白检疫证明后,让被告人何才私刻国家机关印章和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鉴于两被告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给予从轻处罚。(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