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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县“9·30”瓦斯爆炸案宣判
作者:叶丽娜 宋利梅   发布时间:2004-04-27 15:09:36


    作为负责煤矿安全的监管人员,监督检查不完全、不彻底,在煤矿恢复生产的当日即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日前,四川泸县“9·30”瓦斯爆炸案,在泸县法院一审宣判,两名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聘任的安监员,因玩忽职守被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2003年9月25日,安检员冯刚、尹晓辉受聘到泸县星龙煤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了该矿存在事故隐患。在向局领导汇报后,按规定发出停产指令书,要求该矿整改三天。29日,两人在复查整改工作时,没有亲到事故隐患严重的地区进行检查,便表态整改成功,无需继续停产,该矿遂恢复生产。9月30日,生产恢复的当天即在北面7号岔子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6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立法解释》,冯文和尹晓波二人属于“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从而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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