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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濒临生死线 检举立功保性命
作者:王俊永   发布时间:2004-05-08 10:51:35


    震惊安徽省淮北市的2000年“6·6”闹市杀人案,自2001年9月经淮北市中级法院一审、安徽省高级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于近日做出终审判决。

    1998年至1999年间,郑杰以徐州市观音贸易公司、上海林晓贸易公司和宿州宏正贸易公司的名义,虚开20张增值税发票,抵扣249483元税款。1999年案发,郑杰投案自首并补缴该款,被取保候审后,他怀疑是吴勇举报的,便怀恨在心。2000年5月下旬,郑杰获悉吴勇要抢他的煤炭生意,遂纠集陈建军、张承刚预谋报复,并借来猎枪,连续几个晚上到吴勇家守候,伺机报复。在此期间,郑杰还带陈建军、张承刚到濉溪县黄桥西河坝上试射猎枪。同年6月6日晚上,郑杰驾驶桑塔纳轿车与陈建军、张承刚跟踪吴勇。当晚11时许,郑杰和陈建军在一巷内再次遇到吴勇,郑杰即开车追上,陈建军持猎枪朝吴勇头部开了两枪,见对方倒地后又开一枪,随后两人逃离现场。

    法庭上,一审控辩双方就郑杰归案后,检举了廖某抢劫犯罪,陈建军检举了董某故意杀人、徐某过失杀人犯罪是否属实,证据来源是否合法,进行激烈的辩论。最后,淮北市中级法院认定两被告检举属实,属重大立功情节,以被告人郑杰犯杀人罪判处死缓,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罚决定执行死缓,并处罚金十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四万元。以被告人陈建军罚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千余元。两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后,淮北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判认定重大立功不当,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安徽省高级法院进行二审开庭,认为一审对两被告检举他人犯罪,重大立功的事实认定错误,于2001年12月30日予以改判,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死刑,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复核,确认淮北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准确,量刑适当,遂依法改判,判决结果和一审一致。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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