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江货轮相撞引发燃油泄漏污染案,日前,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维持了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官泽强、陈宋高五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2003年8月5日凌晨4时许,浙江长兴县船舶运输个体经营者官泽强,驾货轮沿黄浦江上行时,因疲劳便叫无驾驶执照的陈宋高接替驾驶,官泽强到驾驶台后面睡觉。凌晨4时30分时许,正在酣睡中的官泽强被一阵猛烈的撞击声惊醒。原来,帮工陈宋高因疲劳驾驶,船舶一时失控,导致船首撞上了停泊在吴泾热电厂六期码头上的中海集团“长阳”轮,致使“长阳”轮船尾部被撞出一个缺口,船内的燃油当即溢出。官泽强见势不妙,立即接过船舵驾船匆忙逃离现场。当晚9时,他们驾船抵达浙江长兴某船厂将撞坏的部位修复,并将修理后切割下的船头挡水板和沾满油污的缆绳藏匿于船厂内。经海事局公安处侦查,官泽强及陈宋高在长兴县被捉拿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事故,且肇事后又畏罪逃逸,以致贻误了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堵漏、清污的最佳时机,造成了黄浦江水域大范围的污染。有关部门为及时清污耗资高达1700余万元,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