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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长不满村支书 放火焚烧村委会
作者:宋利梅   发布时间:2004-05-15 09:16:04


    5月14日,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王平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赔偿村民委员会经济损失两千余元。

    现年46岁的王平原系泸县牛滩镇关斗山村三社的社长,因在工作上与该村的村支书何某产生矛盾,心生怨恨。2004年1月16日晚10时许,王平原窜至关斗山村委会办公室,用打火机引燃室内的报纸后,逃离现场。幸亏被村民及时发现后将火扑灭。经鉴定,造成财产损失24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平原在与他人产生矛盾后,不是积极加强沟通,化解矛盾,而是采取极端的方式,以放火的手段故意毁坏公共财物,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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