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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友坠河身亡 放任不救判刑
作者:吴小军 发布时间:2004-06-17 10:05:12
近日,置同伴河边醒酒致其身亡的陈永松、阮银初,被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以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有期徒刑五年。
2003年4月24日,陈永松、阮银初、杨立山和李波一起吃晚饭。李波因醉酒而不断寻衅滋事。陈永松决定带其到郊区醒酒。来到长江松西支河八宝谢家渡南200米堤段后,李波继续与阮银初、杨立山纠缠。陈永松便指使阮银初将李波扶到堤下水边醒酒。而当时汛期较早,整个河床被水淹没,且有一定深度和流速。阮银初将李波躺放在堤边石块上,双脚放在水里,后到堤上三人一起抽烟、聊天。十余分钟后,三人听到水响声,只见被李波已游离河岸几米远,喊他游回来他却不听。陈永松对阮银初、杨立山说:“我不会游泳,你们两人下去把他拉回来”。当阮银初和杨立山脱下衣服准备下水时,一束亮光闪过来,三人中有人喊:“警察来了”。三人提起衣服逃跑,跑上堤看见不是警车时,三人才又转到堤下,但已看不见李波游到哪里,只听到河中心“啊、啊”喊了两声。杨立山要求打“110”报警,陈永松说“我有事,怕警察抓我”。三人中又有人说道:“不要紧,原来警察抓他(李波)时,蛮宽的一条河都游过去了,大概没有问题”。这时,陈永松提议三人到阮银初家过夜。 第二天,被告人陈永松等人得知李波未回家。次日上午,阮银初到松滋市公安局八宝派出所投案自首。公安部门即组织打捞,李波尸体打被捞出。经松滋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死者李波为生前溺水死亡。 松滋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永松、阮银初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陈、阮二被告人均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犯罪后被告人阮银初投案自首,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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