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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月里来是新春》发行纠纷案审结
作者:民三 李思   发布时间:2004-06-22 14:29:33


    近日,潘长江主演电视剧《正月里来是新春》发行合同纠纷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被告浙江华人传媒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北京今古影视策划有限公司付版权费72万元

   原、被告双方曾就发行著名笑星潘长江主演的电视剧《正月里来是新春》签订音像制品版权授予合同,后因被告没有依约支付版权费,原告以违约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版权费72万元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14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被告没有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版权费,但原因是由于原告告知被告的付款帐户名称存在错误。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其曾向被告更正帐户名称的错误,使得被告无法实际履行付款义务,因此法院没有认定被告违约。但考虑到原告已经将《正月里来是新春》电视剧的母带全部交付被告,且被告已经实际出版发行了该剧VCD,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被告应当依约向原告支付版权费72万元。同时,根据法定孳息的理论,还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银行利息。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当即表示上诉,而原告的代理律师则表示需要和原告商量后才能确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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